2000年7月11日 市国税发[2000]288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为了维护国家权益,防止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加强对我市外国企业预提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现就我市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
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征收机关问题。对外国企业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
而是对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扣缴所得税的一种源泉控制征收方式。为了加强税
源控制,便于征收管理,对我市各类企业代扣的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按代扣企业的税
务隶属关系由各局负责征收。
二、关于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管理问题。各局要在税政部门设置人员负责预提所得
税的政策管理工作,负责对发生售付汇行为的企业进行审核、调查,并按
国家外汇管
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向售付汇企业开具以下税务凭证:
(一)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一);
(二)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格式二);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格式三);
(四)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格式四)。以上税务凭证由市局统一印
制。
三、关于经费的拨付、使用和管理问题。各局在每个季度后10日内,根据本局
预提所得税的入库情况向市局申请拨付经费。市局将根据各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税收
缴款书复印件,经流转税处审核确认后,由计财处按其预提所得税实际入库金额的
20%拨给经费。各局要按照市局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要求,对所拨付的经费进行管
理,并且要专款专用,专顶用于预提所得税的管理工作。各局要在年度终了后10日
内,向市局报送本年度预提所得税征收情况、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
四、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问题。根据《
财政部关于征收、
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217号)
规定,对征收机关征收的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
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按预算级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季办理退库,用于支
付代扣代缴单位的劳务费和奖励。
五、关于预提所得税减征免征管理程序问题。对于预提所得税减免的审批管理程
序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
[1993]050号)的规定办理。没有办理减免税申请的,或者减免税申请有没
有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一律按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的税
率代缴税款。
六、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源分散,征管方式特殊,涉及面广,各局要认真贯彻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提所得税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要求。一是要在日常的管理、稽
查工作中,注意检查企业同外国企业签定的信贷、租赁、技术转让、担保等合同或协
议,审核向外国公司支付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以及外国公司
转让财产、股权等收益,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预提所得税,或者按规定的程序履行
了免税报批手续;二是对检查中发现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税款,除保证税款足额入
库外,还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以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三是
要对重点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进行培训,切实提高扣缴义务人的依法扣缴税款意识。
七、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各局在执行中如要遇到问题,请及时
报告市局。联系电话:8461481 8461006。联系人:流转税处温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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