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21日 陕国税发[2000]04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200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
贯彻执行。
一、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的审批权限
1、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
以下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
0万元以下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2、对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核销和扣除的贷款呆帐损失,各级主管国家税务局
应逐笔进行审核,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的申报审批
1、城市商业银行和各级主管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的申报
审批程序。
2、城市商业银行要按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申请文件,同时报送有关材料,
有关材料必须符合贷款呆帐的审批要求。
3、各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必须认真逐笔审核每项贷款呆帐,并签署审核意见,以
文件形式逐级上报,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下达审批文件。
4、城市商业银行和各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申
报(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的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三、贷款呆帐申报时间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核销和扣除贷款呆帐的时间,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但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在申请年度内10月31日以前将省国家税务局或国
家税务总局审批核销和扣除的贷款呆帐报省国家税务局。
四、城市商业银行当年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核销和扣除已审批的贷款呆帐数额不足
的,但因情况特殊需要在当年核销和扣除的,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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