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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电子工业局电子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向所属单位提取2000年度管理费的批复
陕地税发[2000]059号
颁布时间:2000-03-17
2000年3月17日 陕地税发[2000]059号 陕西省电子工业局电子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编报2000年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表的报告》收悉。经审核 有关报送资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96]177号
、
国税函[99]136号
文件规定,同意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向所属单位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应控 制在40万元以内。所属企业提取上交的管理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所属企业名单(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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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电子工业局电子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向所属单位提取2000年度管理费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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