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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机械系统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向所属单位提取2000年度管理费的批复

陕地税函[2000]020号 颁布时间:2000-03-22

     2000年3月22日 陕地税函[2000]020号 陕西省机械系统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编报2000年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表的报告》及相关申报资 料收悉。经审核研究,符合国税发[96]177号国税函[99]136号文件 规定,同意按销售(营业)收入的0.5%-1%向下属单位提取2000年度总机构 管理费,所提取的管理费应用于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管理费用开支。提取管理费用 总额控制在15.8万元以内,所属各单位按规定比例计提上交的管理费,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查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年度收缴行政管理费分配计划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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