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2日 陕地税函[2000]020号
陕西省机械系统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编报2000年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表的报告》及相关申报资
料收悉。经审核研究,符合
国税发[96]177号,
国税函[99]136号文件
规定,同意按销售(营业)收入的0.5%-1%向下属单位提取2000年度总机构
管理费,所提取的管理费应用于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管理费用开支。提取管理费用
总额控制在15.8万元以内,所属各单位按规定比例计提上交的管理费,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查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年度收缴行政管理费分配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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