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8日 陕地税发[2000]068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劳动局、财政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
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陕政发[2000]11号)文
件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原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
责征缴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缴。为了确保过渡期内工作正常运转,保持业务不间
断,现就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有关业务移交及过渡期内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内容
为了便于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及时开展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各级地税部门开始办理有关征缴业务移交手
续。
移交的有关资料: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单位(即征缴对象)的登记表或
复印件。
(二)1999年度及2000年1-4月份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
保险费征缴情况表(决算报表及季度报表)。
(三)征缴单位有关基本数据,即1999年度和2000年1-4月份社会保险
费缴纳详细情况,包括职工人数、离退休人数、缴费工资总额、应缴保险费、实缴保
险费等。
(四)征缴单位截止2000年4月底以前社会保险费欠缴的具体情况及各企业
的明细欠费档案。
(五)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规定等文件或复印件。
(六)有关征收票据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存储、
拨款专用凭证由省财政统一印制发放。原征收票据统一集中销毁。
(七)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相关的其它资料和计算机软件等。
(八)为了使地税部门能系统、准确地了解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情况,顺利开展工
作,在移交资料的同时,填写《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征收情况分户表》
(见附件1)。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社保机构留存,三份交地税机关。
(九)4月25日前,各级地税部门要完成对《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
征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的逐户核实登记工作,并与4月30日前将逐核实登
记情况报告上级地税、劳动、财政部门。本表一式四份,缴费单位一份,征收机关一
份,地(市)、县(区)级税务机关各备案一份。
二、移交的方式和时间
(一)移交工作按照现行社会保险费的征管范围采取分级移交的办法,由各级社
保经办机构交当地地税部门,省社保局经办的原行业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由省社保局移交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缴。
(二)1999年和2000年1-3月份的有关资料于4月10日前提供给同级
地税部门。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移交时,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交。
三、几个相关问题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不受影
响,各部门要互相协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部门应积极加强联系,双方共同搞
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移交和衔接工作。
(一)各级财政、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于近期召开联席会议,安排布置和落实社
会保险费征缴的各项移交、衔接和过渡工作。2000年1-4月份社会保险费,由各
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自5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缴。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应共同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
召开例会,并邀请开户银行参加,交流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方案,保
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率。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
险费后,应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及时沟通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金发放情
况,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地税部门抓好征缴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和征缴率。
(四)财政、劳动保障、地税部门应搞好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社会
保险费征缴方式的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还应主动帮助地税部门搞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
培训,使地税干部尽快熟悉业务,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附件1:《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片收情况分户表(式样)》(略)
2:《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登记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