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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0]033号颁布时间:1999-12-22

     1999年12月22日 陕地税发[2000]033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1999]24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便于 税收管理,各油气田应将其下设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的各非独立核算单 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格认定,符合国税发[1995]132号通知规定不 征税的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备案后,从事本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不征收营业 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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