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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9]322号
颁布时间:1999-12-13
1999年12月13日 陕国税发[1999]32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 机软件产品,当期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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