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0日 市国税发[2000]032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
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当期增值税实
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由各国税主管分局(县局)负责审核并实行即征即退。
二、各单位于季末十五日前上报“西安市计算机软件产品征、退税情况统计表”
(见附表)。
三、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表:西安市计算机软件产品征、退税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第 季度 单位:元
增值税额 返还增值税额
项 目 户数 销售额 应征数 已征数 应返还数 已返还数
本季数
累计数
制表: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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