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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0]032号颁布时间:2000-01-10

     2000年1月10日 市国税发[2000]032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 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当期增值税实 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由各国税主管分局(县局)负责审核并实行即征即退。   二、各单位于季末十五日前上报“西安市计算机软件产品征、退税情况统计表” (见附表)。   三、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表:西安市计算机软件产品征、退税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第 季度       单位:元             增值税额    返还增值税额 项 目 户数 销售额 应征数 已征数 应返还数 已返还数 本季数 累计数 制表:          填表日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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