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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0]004号
颁布时间:2000-01-10
2000年1月10日 陕地税发[2000]004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条例第七条中 规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 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省政府一九九九年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全省娱乐场所管理费,同时对娱乐 业营业税税率作适当调整。”现将我省调整后的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区(不含阎良区)为15%; 二、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汉中、延安、安康、商洛、榆林地市所在地的市、 区为12%; 三、其他县(市、区)为7%。 新税率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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