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4日 陕国税函[2001]329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97号)规定,现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及其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通信业务
的分公司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统一由陕西分
公司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外公司及其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通信业务
的分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100%
投资管理(全资控股)的,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通信业务的分
公司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和接受检查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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