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3日 陕国税函[2001]318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1]596号)规定,现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陕西省公司2001年度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陕西省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
2001年度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鉴于将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因此,中国电信集团
公司陕西省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陕西省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主附
业改革过程中分离出去的企业,不再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现
行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陕西省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在
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
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
局备案。
四、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陕西省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应
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
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
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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