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陕西省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1]318号颁布时间:2001-08-23

     2001年8月23日 陕国税函[2001]318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1]596号)规定,现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陕西省公司2001年度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陕西省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 2001年度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鉴于将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因此,中国电信集团 公司陕西省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陕西省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主附 业改革过程中分离出去的企业,不再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现 行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陕西省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在 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 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 局备案。   四、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陕西省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应 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 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 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