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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3]254号
颁布时间:2004-01-07
2004年1月7日 藏国税函[2003]25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局、区局涉外分局、区局稽查局、区局信息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好清缴欠税和向纳税人告知工作,并就开展工作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于2004年1月20日前书面报区局征管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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