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5日 渝国税发[2004]10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
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
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比对操作规程”)在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统计表打印、
数据上传时间和稽核系统软件等方面均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为了确保数据采集质
量,各单位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学习“比对操作规程”,
落实和强化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和责任,做好培训工作。各单位不得因为稽核系统有关
业务调整而影响金税工程数据采集质量。
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单位税政部门、信息中心和稽查局在工作中要进一步
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相互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的衔接手续制度,严格按照总
局和市局的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操作失误,确保稽核系统各项数据的采集质
量。
三、加强各项数据采集工作。金税工程各项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重点在征收机关,
因此,各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总局、市局有关金税工程数据采集的规定,切实做好
数据采集工作,保证存根联、抵扣联采集率达100%。同时,税政部门必须严格按
规定及时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的增加、注销信息,保证一般纳税人档案数据的
准确、完整。
四、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间采集、处理和上传数据,在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书面上报市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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