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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7]95号
颁布时间:2007-10-29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实施办法》公布施行之日起,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按《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
二、由于《实施办法》出台时间影响,延误了2007年度车船税的正常征收,因此,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不加收滞纳金,不予以处罚。
三、已按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若其已缴纳税款小于《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的,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少缴的税款;若其已缴纳税款大于《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的,可抵顶下年度税款或退库。
四、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车船税,纳税人逾期申报纳税的,除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其违法情节不同,予以相应的处罚。跨越税款所属年度逾期申报纳税的具体处罚标准为:
(一)超过申报纳税期限不足一年的,处应纳税额0.5倍罚款;
(二)超过申报纳税期限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处应纳税额1倍罚款。
五、2007年12月31日前,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暂不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六、各直属局要主动与财政、车船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新纳入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车船的相关信息,建立税源档案,并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七、各直属局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车船税有关规定,提供纳税服务,做好新旧税制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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