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
颁布时间:2006-12-14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
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为做好新旧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