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颁布时间:2005-05-23
2005年5月23日 财税[200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 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