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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减租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颁布时间:2022-1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减租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房屋业主减免同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下同)租金的,对减免租金的不动产免征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所称减免三个月以上租金,是指房屋业主按月减免三个月以上的租金; 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三个月以上的租金。

  二、房屋业主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租房产地址、减租情况、申请减免金额等);

  (二)证明减免租金的材料。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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