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2006年第67号公告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11-13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06年第67号公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787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做好有关年度评价及快报工作。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